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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

更新时间:2017-08-27 18:14
  【摘要】2015年,山东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对青岛医保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进行了调整,青岛市的大病起付标准为20000元。

  通知规定,从7月29日起,列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包括以下费用: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青岛市2015年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00元,职工医保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

  据悉,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参保人统筹范围内医疗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后再给予一定比例报销的一项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和延伸,青岛市的大病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医保统筹范围内费用过重的问题。医保新办法实施后,大病医疗保险改变了过去农村居民按病种享受待遇的做法,城乡全体参保人不分病种,统一按费用额度实施保障,凸显了制度公平性。在此基础上,本市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职工参保人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90万元以上,居民参保人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88万元以上,比原新农合提高了40至60万元。

  慧择提示: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青岛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变为20000元,城乡全体人员可以不分病种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报销,职工参保人员年度最高额度达到90万元以上,可以有效的缓解居民看病费用昂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