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货运险业务承保和理赔往往是异地发生的特点,各级公司实行代查勘理赔制度,即由出险地公司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赔工作。
2、保险货物出险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保险公司报案,代理赔公司接到保户报案后,应审查保户的提供的有关索赔的单证(运单或货票,保险公司所出的保险单等)。以证明出险货物是否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货物。
3、保险货物尚未脱离危险状态,保户应立即会同保险公司指派的现场查勘人员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及合时的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货物的损失。
4、代理赔案,保户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1)出险通知书及损失清单(保险公司提供);
(2)保险单下本(原件);
(3)运单(原件)或货票;
(4)发票或货票证明;
(5)出险证明;
(6)货运记录(原件)。
5、对损失金额不足3000元的赔案,不必征求承保公司的意见,即可全权代为赔付。
6、对损失金额超出代赔权限的赔案,须在查勘现场后2日内,将保单号码,保险货物金额等情况用电报通知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应迅速回电通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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