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惠鑫宝二代
年金保险条款中明确了生存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且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年年支付给投资者;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新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新华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关于生存保险金,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条款中这样规定: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新华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2%。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那么新华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幸身故,那么新华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此外,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条款中还明确了责任免除范围,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新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条款明确了生存保险金将于投保生效后满一年领取,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那么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那么其受益人将获得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同时保险合同终止。另外,条款还规定六种情况不在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