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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力推行助学贷款信用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8 02:33
  建立风险共管机制 促进国家政策实施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违约率高、银行惜贷等问题,云南保监局主动出面,积极协调省政府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分担银行信贷风险,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高校、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推动了国家助学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现状

  据调查,云南省高校中需要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有8万人,约占高校学生总人数的30%。到2006年4月底,共有5万名贫困大学生获得3.62亿元助学贷款,尚有3万多人迫切希望得到国家政策的帮助和扶持。但是,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逾期还贷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家助学贷款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贷款领域。据调查,全国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云南省的违约率还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已不愿审批新的助学贷款,严重制约了助学贷款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一是商业银行规避经营风险。国家助学贷款既不是一般的商业信用贷款,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经营者不可能从中获益,而且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抵押担保,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即使有一定的政策性补偿,但其核销手续相当繁琐。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国家助学贷款并不是一项优良业务。当初之所以参与,除了响应国家政策、承担社会责任外,还看中了与高校的深层次合作。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信贷质量的管控,面对违约率的逐步攀升,很多分支机构在利益驱动及业绩考核压力下,悄然开始调整经营思路,有的已经停止发放助学贷款。

  二是高校缺乏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高校大多在新生入学时设立了“绿色通道”,贫困大学生可以先入学再交费。但是,如果银行的助学贷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正常的办学资金就要被挤占。长此以往,高等院校必然不堪重负,最终只能关闭“绿色通道”。这将使很多贫困大学生失去就学机会,进而影响国家的教育大计。

  二、信用保险助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

  为了减轻商业银行负担,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财政部2004年出台《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经办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以缓解助学贷款的供求矛盾。但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

  一是缺乏个人征信体系及相应的追偿制度,无法从源头上解决失信违约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助学贷款无法收回,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

  二是风险补偿金是建立在非常严格的呆、坏账核销制度上的,手续相当繁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

  三是风险补偿金由高校及地方各级财政各承担50%,采取的是配套性的政策措施,部分高校没有这个经济实力。

  显然,仅靠财政补贴措施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实现还贷风险的转移和分担,在商业银行与贫困大学生之间搭建一条“安全”通道,解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针对新的市场需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并选择云南、江苏、河南等省试点。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在贷款学生不能按期还贷时,由保险公司先赔给银行,再向大学生追偿。该产品推出后,立即受到了政府、学校、银行、贫困大学生等社会各方的欢迎。

  在实际操作中,保费缴纳又成了横亘在相关各方面前的一道难题。贫困大学生及其所在学校都没有这个能力;商业银行出于业务单独核算的考虑,不愿意用其它营业收入补贴保费;政府部门也不可能再加大投入;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风险补偿金只能计入“营业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因此陷入困境,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三、建立多方参与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控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听取华安公司的工作汇报后,云南保监局研究认为,开办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一方面有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国家助学政策的顺利实施,彰显保险业勇担社会责任的行业精神;另一方面,有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公司业务收入。推动这项工作,关键是要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助学贷款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尤其要解决保险费用的来源问题。在这方面,仅靠保险公司自身力量,短期内难以取得实效。为此,保监局主动出面,反复与财政、教育、银行等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作了详细报告,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风险补偿金转化为保费等政策性建议,提请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同时,要求华安公司深入调查了解风险状况,确定合理的承保费率,以最大的合作诚意表达保险业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支持。

  云南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副省长高峰充分肯定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求教育部门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建立政府主导,高校、银行、保险共同参与的风险管控新机制,在省政府2006年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中又进一步提出:“鼓励和支持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发展,探索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教育与保险业的长期合作关系。”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分管省长任组长,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保监局的积极推动下,云南省政府近期正式颁发由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27号),进一步健全了云南省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规范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动助学贷款信用保险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全省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厅承担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建立并完善征信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情况,提供逾期还贷人员名单;公安部门配合经办银行核查借贷学生身份;银监局负责经办银行的资格审查和跟踪管理,保监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监管。

  二是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给予经办银行适当的风险补偿,上限为15%;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鼓励经办银行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保费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

  三是对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其申请、审批、发放、变更的具体流程等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四是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征信体系。

  (三)健全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是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核心,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能否稳定实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根据保监局的要求,华安产险云南分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与银行、学校的沟通和配合,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其诚信意识和还款率,降低主动违约风险;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搭建,同时借助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二代居民身份证系统、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信息网、房产证网上查询系统,及时掌握违约学生当前的住址、工作单位、经济收入状况等信息,为违约追偿奠定了基础,降低了追偿成本。

  在省政府及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华安产险云南分公司与农行云南省分行正式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及信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为该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信用保险保障。到目前为止,已有30391名贫困大学生的43071笔贷款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责任1.91亿元,保费收入1527万元,承保率超过80%。

  商业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参与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通过科学的风险转移机制,分担助学贷款的还贷风险,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使更多的寒门学子享受到国家的助学政策,彰显了保险业勇担社会责任的行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