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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内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13:55
  【摘要】据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2015年对《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规定了产品的风险保额,加大了风险保障,而且还对产品各项费用进行了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客户的权利。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为您介绍《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的部分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内容,可以登录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查询。消费者日后在购买投连险时,一定要注意保险合同内容,这样可以为自己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