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取标准

更新时间:2016-03-02 14:45
  【摘要】据了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具体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因此,各地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就以北京、天津、上海以及重庆为例,来具体的了解一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具体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由于各地的政策法规的不同,各地的支付标准也是不一的,如北京,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还有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再有上海那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再有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慧择提示: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取标准,各地不一,以上就是北京、天津、上海以及重庆等地的相关支付标准,您可以参考一下。值得提醒的是,各地区标准可能会因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实施而有所改变,具体要以当地执行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