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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保大病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5 06:58
  【摘要】国家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广东医保大病政策在2013年已经开始试点,截至2014年1月共有16个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惠及全省5000多万城乡居民参保人。

  大病保险
  2013年4月,《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发布,明确大病保险资金在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元,也就是说,2013年实施大病保险的地方,当地居民万元以上的自费医疗费用可望获得50%以上的报销。

  试点地区住院报销多报10.7%
  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段确定比例,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据统计,2013年1~11月试点地区受益人次为14.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平均提高了10.7个百分点,可报销医疗费用最高超过50万元。
  省人社厅表示,2014年全省21个地市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同时还将积极探索推行重特大疾病特殊项目补助试点,对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患者再实行特殊的定额补助,即“三次报销”。

  最高个案补偿金额达30万
  其中参加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而年度内个人自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可以再报销50%,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新农合年度报销最高额度仍然为35万元。

  慧择提示:广东医保大病政策就是上文所说的,根据国家规定,大病医保2015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