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网曝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研三学生蒋某于25日早上坠楼身亡,原因疑为毕业论文不能过关而轻生。有网友爆料称,死者蒋某生前曾受到延期毕业的困扰,这可能与其自杀有关。
不管该研究生自杀的原因是什么,我们都不能否认这一事故会给他的家人带来痛苦。而在保险方面,自杀一直是保险理赔中的禁忌,它属于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都不给予赔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自杀保险理赔情况。
目前,在法律的界定上,自杀分为两种,一种是过失自杀,一种是故意自杀,前者是指本身没有自杀的意图却如失足落水手枪走火误服毒药以及在心志丧失神智不清时所形成的自杀,此类被定义为过失自杀,是没有自杀意图的,严格上来说甚至不被认为是自杀。所以一般保险条款往往写明故意自杀字样换言之如果是过失自杀的情况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
还有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也会赔偿。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满两年的(新保险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他的父母作为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获得100%的保险理赔金;如果该份保单成立还不足两年,那么因为是自杀,保险公司将不给付保险金,但需要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年后自杀不能获得赔付,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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