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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因抑郁症宾馆自杀 保险能否理赔需分开看

更新时间:2017-08-28 14:26

  2月2日晚上9时许,有三名南京青年人在中华路上某宾馆房间里自杀。经警方现场勘查得知,三人为陈某(女,贵州人,1995年生)、何某(男,安徽人1994年生)、黄某(女,湖南人,1981年生),现场遗书自称“患有重度抑郁症,自愿自杀”。

  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疾病,对于很多人来说,抑郁症保险理赔应该关注。一般而言,它是否能获得理赔需要分开看。值得一提的是,抑郁症归属于精神类疾病,是可以在限额内进行赔付的。

  相关人士表示,按照新《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从寿险产品看(具体还是要看一下产品条款),有两年之后的自杀赔付责任,如果被认定为无民事能力,那么两年之内也是要进行理赔的。

  从意外险产品看,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自杀不符合这些要素,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责任范围。患有抑郁症引发的自杀能否获得赔付一直以来争议比较大,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抑郁症引发的自杀,正常情况下意外险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