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幸福年年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5 16:06
  【摘要】幸福年年保险可以说是一份给初生幼儿的保险方案,父母若是想为自己的宝宝未来规划,想投保一份侧重养老金、子女教育金及意外险方面的保障方案,那幸福年年保险会是不错的选择,以下就是该产品的相关条款介绍。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2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8%;于年满60周岁至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每年领取幸福年年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6%。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获赔幸福年年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300%。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投保人可免交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采取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红利分配,具体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1、年度分红
  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公司将在保单前一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至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幸福年年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致合同终止时,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增加到身故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3)特别红利
  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增加到合同的现金价值中予以退还。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幸福年年保险条款的具体介绍,由此可以看出,幸福年年保险是比较不错的投保选择,它可以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等等,可以在理财的同时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