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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聚富4号两全保险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8 08:10
  【摘要】现如今,保险无疑是帮助人们规避风险的最佳工具,两全险更是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此情况下,建信人寿聚富4号两全保险顺势而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投保选择。若您打算或已经购买聚富4号两全险,一定要认真阅读其保险条款,包括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免影响后期的理赔。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建信人寿将按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建信人寿将按满期日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建信人寿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建信人寿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建信人寿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建信人寿聚富4号两全保险的条款明确指出了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给付规则,同时也表明,若被保险人因上文所述的7种情况身故,建信人寿不会给予赔偿。投保者关注聚富4号两全保险的条款时,也应了解一些理赔细节,从而更好地保障您的投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