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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更新时间:2017-08-27 18:24

  (1) 承运人(Carrier)。是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租船人。

  (2) 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根据情况不同,可能是发货人,也可能是收货人。

  (3) 收货人(Consignee)。指提单的抬头人、受让人、持有人或记名提单载明的特定人。收货人有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权利。

  (4) 被通知方(Notify Party)。是承运人在货物到港后通知的对象,一般是收货人的代理人,负责办理清关提货手续。提单上要详细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电话、传真号码和具体经办人等,以便货到目的港及时通知。

  (5) 受让人(Transferee or Assignee)。经过背书转让接受提单的人,也是提单的持有人。受让人有权向承运人提货,同时也承担了托运人在运输契约上的义务。比如,采用FOB术语时,提单显示“FREIGHT COLLECT”,则受让人应支付运费。

  (6) 持单人(Holder)。经过正当手续持有提单的人。持单人可凭提单领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