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验单”(见附样2-19),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 抽样。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 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官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 签发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并在“出境货物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出口企业在取得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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