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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17:51
  【摘要】安邦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是保监会于2014年1月3日批准试点经营的一款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于需要长期缴费,而且中途退保会给客户带来较高的经济损失,因此,广大保户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查看保障条款,以免后期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安邦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有一年期、二年期和三年期三种,而不同的产品其保障条款会稍有差异,因此,大家在查看安邦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产品条款之前,要各有侧重。以安邦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二年期)为例,具体的条款内容如下: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七)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八)除第五条列明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4.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5.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6.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慧择提示:以上摘选的仅仅是安邦共赢3号投资型综合保险(二年期)产品部分条款内容,更多详细的保障条款介绍,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逐一查看,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保障内容以及责任免除内容了然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