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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无需缴费

更新时间:2015-12-01 17:02
  【摘要】据了解,河北省城镇社平工资由2013年的41501元上调为2014年的46239元,因此石市对2015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重新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之后,新参保职工可以按照最近月份的工资基数进行缴纳,而且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今年新参保职工可按最近月份的工资缴纳
  2014年全省社平工资为46239元,折合月社平工资3853.25元。工伤保险月最低缴纳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300%。按此计算,全省月社平工资的60%为2311.9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1559.75元。
  因此,石市企业工伤保险基数核定就是用人单位按现参保人员上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今年新参保职工可按最近月份的工资上报)。石市已从2015年7月份开始,按新上报的工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311.95元的,以2311.95元作为缴费工资,高于11559.75元的,以11559.75元作为缴费工资;今年新参保的职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那么,工伤保险该如何缴纳呢?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去年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缴费管理、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实现“六统一”。
  工伤保险缴纳多少,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确定。去年起,全省统一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各设区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在核定工作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慧择提示:工伤保险是我国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石家庄市此次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从而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