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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条例 需按实补偿

更新时间:2015-11-30 11:21
  【摘要】虽说国家要保证企业要切实保障工伤员工的赔偿问题,但是一切的经济赔偿都是要有法律依据的,并不是胡乱求偿。接下来的案例,就很好的向我们说明了工伤补偿的另一面。作为员工,清晰了解有关工伤保险的内容,不能无理要求。

  2011年1月17日。马某在工作中负伤。同年5月28日,当地人社局认定马某为因工负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

  今年7月29日,马某向单位递交职工辞职报告书,写明辞职原因为“工作累,左脚麻木不能干”,并要求单位支付20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庭审时,单位辩称,马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但马某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马某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只是赋予7至10级工伤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并获得工伤待遇,但未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马某以“工作累,左脚麻木不能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慧择提示:工伤保险赔偿是一个双方协调的过程。企业和员工都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办事,而不是随意而行,马某在工作中遭遇9级残废,的确令人同情。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要清晰了解工伤保险相关知识,才不会盲目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