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后未付保费也应获赔偿
2002年2月5日,刘佳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险期限10年,保费1794.60元/年,指定受益人思思。2002年9月6日,刘佳明与妻子外出收账失踪,警方查无结果。刘妻弟将警方查找结果通知保险公司。由于刘佳明夫妇失踪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未正式立案。后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二人死亡。2008年2月21日,新津法院依法宣告刘佳明夫妇死亡。
受益人向保险人索付保险金。保险人以投保人失踪后一直未缴费而致合同失效为由拒赔。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律师谢南江认为:保险条款第13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刘佳明2002年9月6日失踪,属于合同有效期内。刘佳明死亡宣告日,有法院判决书为证。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卢思位则认为,应以2008年2月21日法院宣告刘佳明死亡的日期认定为事故发生日,而此时保险合同早已经失效了。保险条款第6条约定,投保人次年未交纳第二期保金后,有60天的“宽限期”。如果投保人还未交保金,则合同中止;第9条规定,合同中止后两年内,双方仍未达成有效协议,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投保人失踪、死亡,不能豁免缴费义务。
本案宣告死亡 属条款约定责任范围
《吉祥相伴定期保险条款》第13条(失踪处理)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适用该约款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在保险有效期内失踪;(2)保险期内被宣告死亡;失踪本身不为保险责任范围。
以“失踪处理”冠名,除非本条文另有特别指引,被保险人失踪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适用该条本身约定。(1)“下落不明”与“宣告死亡”存在横跨缴费期的时间差,倘条款设计者将宣告死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认为该类保单仍应缴费,不必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作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本约款仅规定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未规定被保险人下落不明,投保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仍须缴费以维持合同效力,故得推定免除相对人续缴费义务;(2)倘条款设计者认为下落不明者保单仍应缴费,应强调“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有效期内,本公司按身故给付保险金”,但本约款前句被保险人失踪时间限“本合同有效期内”,后句“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保险金,用语存在明显差异;特别强调“在保险有效期内失踪”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即蕴含倘“被保险人失踪”,保单不必再缴付保费。因此,本条款设计者仅要求被保险人下落不明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不必考虑下落不明后保险费应否缴纳。本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失踪,在保险期内被宣告死亡,符合条款约定条件,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以条款第6条、第9条提出抗辩,但对第13条约款本身不能自圆其说,抗辩理由不成立。
美国对于被保险人失踪保单的处理
在美国,许多以失踪者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寿险保单在展期内会发生由于未缴费而终止,这样,受益人就必须证实被保险人在保单失效前就已经死亡。如果受益人无法证实被保险人在保单失效之前死亡的,保险公司将不进行死亡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失踪,保单所有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院判决被保险人的推定死亡之前,必须如期缴付续期保费,以使这份保单一直有效,直至法庭宣布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为止。如果受益人能够证实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是先于保险费截止之日,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向受益人返还多交的保费,同时进行死亡给付。当保险人受到法院宣告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或者推定死亡的判决后,如果保单在被保险人的推定死亡日期有效,那么保险人就可以向合适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在法院判决以前,保单因不缴费而失效,那么保险人将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失踪处理约款”设计不合理
1.约款名称 本条以“失踪处理”冠名,但失踪并不构成保险责任,建议将该约款名称更改为“宣告死亡处理”为妥。
2.实际保险期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即便不计法院立案、发布公告、判决等程序时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到“宣告死亡”亦需两年零3个月,其他“下落不明”需5年。《吉祥相伴定期保险条款》第13条将“失踪日”与“判决宣告死亡日”均限制在保险期间内,使得实际保险期限较合同约定的10年、20年、30年的保险期限大为缩水。建议该条款修订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按身故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后应缴保费、利息和其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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