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住院现金补偿附加合同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全称为 IndividuaI AccideniaI Hospitalization lndemnity Rider,简称IAHI。
第二条 投保范围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四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签发承保凭证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当日24时起生效。
第四条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与主合同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蒙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但固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第六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与主合同同。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及治疗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原始件;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主合同解除、退保、满期、终止;
2.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释 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医院: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 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实际住院天数:以在医院内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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