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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6 08:42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的,对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本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备 注投保须知:

  投保人群: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从踏入本合同指定的航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国的港走出舱门为止。

  交费方式: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