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4)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 “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3、责任的延续: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备 注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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