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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率费率调整

更新时间:2015-11-18 14:29

  【摘要】近日,据有关部门发布关于生育保险费调整意见,在今后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动态调整。此举将有助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不一、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市级统筹,防范因参保人员生育率变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给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

  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慧择提示:为此,该项规定的改革为以后发展也有帮助,对此,我们应该正确对待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调整,这样也有减轻社会压力,间接地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