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伤残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在申请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投保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可以向公司申请将中保康联附加长期伤残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后始得生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所附的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倘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伤残年金
倘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伤残”,本附加合同即终止效力。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伤残发生日后的第一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对应日开始支付伤残年金,以后各年的伤残年金将在每年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对应日给付。伤残年金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本公司所负的伤残年金给付责任在被保险人身故时自动终止。
倘若本附加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伤残”,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或企图自杀;
三、被保险人斗殴或醉酒;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的身体伤残;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无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宣告终止。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伤残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伤残年金的申请
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伤残年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鉴定证明文件;
6.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不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暂时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根据已有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保险金数额先予以给付。待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 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表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的剩余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11个月
-
-
-
55%
满10个月但不满11个月
-
-
-
5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
-
-
45%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
-
-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
-
-
35%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
-
-
30%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
-
50%
25%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
-
40%
2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
-
30%
15%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
40%
20%
10%
满1个月但不满2个月
-
20%
10%
5%
不满1个月
0%
0%
0%
0%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名词的定义如下: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三十天以后(以较迟者为准)发生的疾病。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倘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保险金额: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公司根据核保规定,同意接受您投保申请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内。
医院:是指国家卫生局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上海市内公立医院,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潜水:是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际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 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未满期保险费:按当期保险费乘以该期剩余日数除以该期总日数计算。
伤残 :是指伤残项目表中任何一种伤残项目。
伤残项目表
项目 伤残项目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节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10)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伤残发生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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