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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在湖南省桃源县推进管理

更新时间:2015-11-05 17:03

  【摘要】据了解,湖南省桃源县工伤保险缴费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支付能力,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为鼓励职工参保,推进工伤保险管理运行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就医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就医服务
  一是适时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本着合情合理、便于管理、一条线运行的原则,统一新老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政策。综合考虑全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和物价指数的增长比例等因素,研究制定调整工伤职工待遇办法,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恤金标准上调8%,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待遇随社会平均工资和生活物价费用的平均情况增长而调整。二是及时调整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支付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职工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作程序,规定了辅助器具配置按限额标准支付的有关事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支付限额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1.6万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由9项增加为15项,基本满足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三是加强工伤就医管理。制定出台了《桃源县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实行工伤保险就医定点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管理。受伤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在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后再由医疗机构挂帐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避免了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大量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任意使用而得不到有效控制、事后经审核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无法向医疗机构索回医疗费用情况发生。同时,实行定点医院对工伤患者每日发生费用填写清单等制度,明确规定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用人单位不予承担;伤者同意的由伤者自行负担,未经用人单位和伤者同意,医疗机构任意使用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有效约束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实施有利于稳步推进的参保政策,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一是下发了《乡镇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将有条件的乡镇村企业分期分批纳入市级统筹的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让这部分企业的工伤职工与其他企业职工享受同样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考虑农民工的实际状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使我县农民工在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之前,首先参加了工伤保险。三是针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难以确定等问题,下发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雇工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雇工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和工作性质、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是否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确定,较好地解决了行业企业参保中存在的问题,解除了行业企业后顾之忧,促进了行业企业积极参保。2015年,全县新参保职工达43000人。其中乡镇(村)企业职工1443人;农民工18915人;行业企业职工2468人。

  调整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改进管理手段,努力提高工伤认定质量 
      一是及时调整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于认定管辖范围问题不够明确,引起不少争议。为更好地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方便服务,重新划分了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实施了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相结合的管辖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的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有关内容,使工伤认定的管辖与劳动仲裁管辖、劳动监察管辖相一致。二是注重提升管理服务层次。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核准实现了信息系统管理,积极探索县(市)乡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实现联网管理。三是强化工伤认定管理。工伤认定工作遇到的疑难案例较多,为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实施了工伤认定特殊情况公示办法。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调查不能排除其工伤因素,但还存在一些疑问的,将该事故的经过情况在当事人单位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举报,再按规定做出工伤认定,进一步提高了工伤认定质量。为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县委、县政府结合实际,专门出台方案,划拨专款为全县3000名干部职工全部缴纳工伤保险金,这标志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伤保险做到“全覆盖”。

  慧择提示:以上几点就是针对桃源县推进工伤保险管理的要求,对此可以看出政府对该地区的重视与扶持,坚持一切都是以人为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规范工伤保险工作。为此桃源县还筑起了一道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