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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春兰”客机失事埋单

更新时间:2017-08-24 22:18

  谁为“春兰”客机失事埋单

  “9·16”宁波航拍空难事故过去半年多了,尚未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不仅牵扯着事故有关各方的心,也使得春兰公司诉保险公司巨额赔偿案愈显扑朔迷离。

  巨额索赔

  2002年,春兰公司从德国购买了一架EC—135型直升机,这架编号B7009的直升机由青岛直升机有限公司执管。这一购机事件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后,春兰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下简称“人保泰州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联合泰州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泰州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飞机的有关保险合同,投保包括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法定责任险在内的飞机险,3年累计支付保险费156万多元。

  2004年度的飞机险于2004年6月续保,飞机机身一切险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75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总计52.25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6月29日全额支付。

  2004年9月16日,宁波电视台租用春兰公司该架直升机进行航拍,当天下午,在浙江省余姚市大隐镇天下玉宛风景区上空失事坠毁,除机尾外机身全部烧毁。当时飞机上共有7人,这次事故同时造成4人死亡(浙江电视台1人,杭州电视台1人,宁波电视台1人及该机机长),另3人(1名机组人员和2名乘员)受伤。民航华东管理局于事故当日成立了“9·1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等展开调查。

  空难事故发生后,春兰公司迅速通知了3家保险公司,并提出了索赔要求。但3家保险公司认为只有在民航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结论出来之后,才可依据合同进行相关的理赔工作。为此,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致春兰公司提起诉讼。

  去年12月底,泰州市中级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春兰公司就“9·16”宁波航拍空难事故所提出的保险赔偿纠纷。春兰公司要求人保泰州公司、联合泰州公司、太平洋泰州公司支付保险金3750万元及垫付的事故调查处理费用、人道主义费用及租金损失等总计3800多万元。

  记者获悉,这是国内自长沙“远大”公司就空难事故索赔800万保险费后,又一例因飞机失事引发的巨额保险纠纷,该案还因牵扯的关系人众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引起法律界、保险界、航空业人士的广泛关注。

  财产保全

  因为诉讼的标的额巨大,记者了解到,春兰公司起诉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3被告价值38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2004年12月,法院根据其申请下达了裁定,并实施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人保泰州公司的四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05万多元。

  因查封的账户为人保泰州公司的银行基本户,查封行为非常影响公司的业务,人保泰州公司的上级——江苏省分公司遂出具担保函,担保与泰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保泰州公司同时提交了该公司位于泰州市的两处自有产权的房产,另还有占地1.27万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财产。今年1月,鉴于人保泰州公司已提供了足额的担保财产,能够满足原告的保全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法院依法解除了对人保泰州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管辖异议

  3被告保险公司今年1月则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就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法院无权管辖,应当提交保单约定的仲裁人依法裁决。

  保险公司为春兰公司开具的保单,所附条款3.7“管辖权及仲裁条款”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对保单的解释产生争议或在其它有关事宜中因权利发生争议,应将此争议提交给两位仲裁人,再由这两位仲裁人在进行仲裁之前选定一名裁决人。仲裁人做出的决定,或当他们产生争议时裁决人的决定应为决定性的,对双方有约束力,且不得上诉。……”

  但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这条管辖权及仲裁条款的约定,仅表达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并未选择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保险标的(即飞机)出险后的三个多月时间内,亦未见双方当事人就此协议补充;而春兰公司正式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表明其已没有与被告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能。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法院最后认定,保单中的仲裁条款应认为无效,泰州中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当然的管辖权,遂驳回了3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上诉后,又被省高院驳回。

  事故调查报告

  记者了解到,经过财产保全和管辖异议,目前,3家被告保险公司尚未提交答辩状,该案也未进入实质的审理阶段。

  应春兰公司的申请,1月20日法院已向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出调查函,就直升机03、04年度的飞行记录、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及飞机出厂说明书;事故发生当天飞行的任务、飞行记录、经过、出险原因、施救情况等;以及有关部门对此次飞行事故的调查报告等调取资料。

  据悉,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已将直升机发动机和发动机电子控制组件(EECU)送原发动机制造厂家进行分解检查。而上海方面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要等民航总局批准后才能公布。作为一份举足轻重的重要证据,该份尚未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于案件的进展显然非常关键。

  记者还了解到,按照业内惯例,为春兰公司EC—135型直升机承担保险的3家保险公司,即人保泰州公司、联合泰州公司和太平洋泰州公司之间是联合共保关系。3方就共保事宜达成过协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据悉是国内目前唯一的航空保险承保人。人保泰州公司作为春兰公司EC—135型直升机的首席承保人,是3个共保人的代表,直接对春兰公司负责,并在维护春兰公司和其他共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发生的一切保险事宜,有最终决定权。协议并约定了所有赔案由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的原则。

  3保险公司的共保比例是,人保泰州公司50%、联合泰州公司30%、太平洋泰州公司20%,也就是说,3方将按照这个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