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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愿望树”教育综合保障计划

更新时间:2017-03-27 15:04

  中意“愿望树”教育综合保障计划

  愿望如树,时光如梭。

  任岁月流转,树木将成林,梦想终成真。

  在这里你能得到的,

  不仅是实现单一保险功能的树,

  更是成就综合保障计划的一片森林。

  您是否希望能够给予孩子优越的条件,

  从高中到大学甚至进一步的深造,始终得到最优质的教育。

  您是否希望能够给予孩子足够的从容,从而顺利地由校园步入社会,自信而乐观地开启未来。

  您是否希望能够给予孩子隐形的翅膀,

  一如既往地在生活的广阔天空里飞翔,即使没有您自始至终的陪伴。

  我们相信,生活是一个主动的过程,生活是一个创造的过程。

  因为,我们拥有一棵愿望树。

  产品特色:

  对于孩子的教育 我们期待最好

  所有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接受最良好的教育,随着教育费用的增长,给子女准备教育金成了每一个家庭必不可少的财务规划。拥有中意“愿望树”教育综合保障计划,就可以在孩子的高中、大学以及深造阶段,每年领取相应的教育金。除此之外,在孩子大学毕业的时候还设有毕业金,为孩子从容走向社会做了充分准备。

  对于成长的呵护 我们坚如磐石

  父母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如果支柱倒塌,家里的一切都变得岌岌可危。拥有中意“愿望树”教育综合保障计划,在父母罹患重大疾病、残疾或身故的情况下,子女可以领取生活津贴保障,还能豁免保单保费,继续拥有未来的教育资金,在危难的时候,让孩子仍旧处于深深庇护之下,实现了父母希望孩子一生受到呵护的愿望。

  对于孩子的健康 我们一路守护

  孩子的健康,是开创未来的基础,没有健康,其他都无从谈起。父母不仅希望孩子得到好的教育,还希望孩子拥有好的身体,茁壮、快乐地成长。中意附加少儿疾病保险是孩子的“健康”,保障如影随行,守护由心而生。

  对于未来的筹备 我们提前完成

  中意“愿望树”是一款综合保障计划,既为孩子读书准备了学费,又为走向社会准备了毕业金,还有一笔资金可做创业或留学深造之用。除此之外,有丰富的附加险种可供自由搭配,包含少儿健康、医疗、投保人利益等很多方面,拥有“愿望树”就能达到综合保障的目的,一款在手,未来无忧。

  保障利益

  子女教育年金(分红型)

  大学教育金

  在孩子18周岁时开始领取大学教育金,每年在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以10%的增幅递增至21岁;22周岁领取此项金额50%的毕业金。

  附加高中教育金

  在孩子15、16、17周岁时,每年领取高中教育金。

  附加少儿深造金

  在孩子22周岁时,领取留学深造金。

  身故保险金

  在以上三个合同各自保障期限内,按照各自的规则进行理赔。

  保单红利

  邀您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投保人利益

  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疾病保险

  如父母罹患重大疾病/身故/全残,会向子女每年支付津贴补偿,直到孩子满22周岁。

  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定期寿险

  如父母不幸身故或全残,会向子女每年支付津贴补偿,直到孩子满22周岁。

  附加豁免保费

  定期寿险

  如父母身故/全残,豁免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如父母罹患重大疾病,豁免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其他利益

  附加少儿疾病

  如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附加少儿残废津贴

  如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的情况,每年给付全残津贴直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

  注:还可灵活搭配儿童住院,意外医疗等诸多产品,更加完善计划内容,给予绝佳的综合保障。现 金红利并非保证,红利数额取决于本公司的经营成果。

  投保示例

  宝贝出生满半岁了,爸爸妈妈给他购买了一份中意“愿望树”综合保障计划作为礼物。它包括中意“愿望树”高中、大学以及深造教育金,还附加了疾病豁免保费利益和相应的子女生活保障利益。

  拥有了“愿望树”,如果家长患上重大疾病,孩子每年能得到10000元的生活津贴直到22岁,保证了孩子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成长;同时计划的保费全部豁免,仍享有保单的利益,决不会妨碍孩子教育计划的完成。这份庇护,深深地体现了家长对孩子的关爱。

  这样的保险计划每年只需交付保费万元左右,交费到宝贝14周岁,艾中意小朋友就可以拥有自己的教育资金“小账户”了!

  投保指引

  承保年龄:30天-12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3年交;5年交;交费至14周岁;交费至17周岁。

  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自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七年内因患有艾滋病导致死亡;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由上述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资料内容仅供参考,详细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