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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国家政策要求 宁夏市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5-10-21 09:54

  【摘要】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宁夏市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根据近3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测算后,将会在未来执行新的费率标准。宁夏市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统筹市将结合近3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的,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增生育保险费率,具体降增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了解,目前宁夏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统筹市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1%不等。

  慧择提示:生育保险是我国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具体缴费是由企业和职工按不同比例缴纳。宁夏市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完善生育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