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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可医院先行垫付

更新时间:2017-08-25 15:37
  【摘要】10月份,合肥市民政局联合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待遇将会提升。

   本月起,本市低保、低收入群体等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将提高。昨日,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社会救助对象如果生病住院可减免押金,医保外的个人负担费用也可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预计本市14万社会救助对象将因此受益。

  住院可以提前申请减免押金
  近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明确从本月起,社会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待遇将有提升。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等。去年本市曾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加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门诊、住院救助比例升至70%。此次下发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等流程。
  根据《通知》,社会救助对象可办理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并应提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查验、审核。
  《通知》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证工作。

  个人负担费用医院可先垫付
  《通知》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在完成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应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结清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支付的医疗费用。对于上述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先行垫付的个人负担费用由谁暂时负担呢?据介绍,各区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疗费用结算前,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向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社会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和预付资金额度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医院违规收费民政不予结算
  据介绍,民政部门还将与提供这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并会同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部门将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还将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社会救助对象没有提前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在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费用或住院费用后,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领救助。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慧择提示:为了调整和规范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待遇程序,《通知》中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个人医疗费用可由医院先行垫付,以免耽误患者治疗,危及患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