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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连续六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5-09-29 14:07
  【摘要】据了解,青海省人社厅在近期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针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用、伤残津贴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根据《通知》,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171元。

  另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为: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通知》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慧择提示:青海省人社局此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也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这种行为不仅受到了参保人员的欢迎,而且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相信在国家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也会逐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