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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必须收集留存证据材料

更新时间:2010-07-23 16:40

  律师在追偿过程中,除按第4条收集基本证据外,还应当尽可能要求保险人(或案件的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文件或者保管好相关文件:

  1 售货合同或货物买卖合同或售货确认书等,以证明交运货物的价值、交货方式等;

  2 信用证或其他货款支付的银行凭证和文件;

  3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运输费发票、装卸费发票、装箱单、装运记录或货物交接文件;

  4事故原因认定的证明文件;

  5货损检验报告或证书、检验费发票、仓储费发票、堆场费发票、计量费发票等;

  6货物处理协议及相应凭证;

  7 运输合同或海运提单或空运提单或货物收据或水路运单或陆路运单或铁路运单,其中如果是收货人提出保险理赔请求的,则海运指示提单应经托运人或其他权利人背书转让;

  8 出口报关单;

  9 来自承运人处的有关往来文件,特别是涉及货损责任的部分;

  10 货运事故记录,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1 保险赔款的具体计算方式(保险理赔计算书);

  12 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