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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5-09-28 13:44
  【摘要】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积,从而有效的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内蒙古各自治区人社局表示将减低生育保险费,并且要求从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种行为将有利于控制生育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慧择提示:内蒙古人社局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将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从而为怀孕女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所以从10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率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