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金是一项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养老金是个人通过劳动工作得来的。那么,
个人档案的遗失对养老金的领取由影响吗?下文我们将带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50多岁的张女士原为徐州一家企业职工,在一次工作调动中,新的工作单位将她的档案遗失,导致她无法在原单位工作,也无法交纳劳动保险、无法领取退休金。张女士为此烦恼多年,三次将新单位告上法庭。日前,这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经过终审,徐州中级法院裁定单位败诉并赔偿张女士6万元。
没有个人档案,无法缴纳社保,退休后有无法领取养老金,该怎么办呢?
张女士原是徐州手表厂职工,1992年请求调入原徐州某局下属企业。两家单位协商后,新单位将张女士的档案从徐州手表厂调入该单位人事科,让张女士在家中等通知,但几年都没动静。1997年,新单位人事科才告知张女士,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未能完成调动工作,她的档案也在1994年在该单位找不到了。
期间,张女士多次询问档案是否找到,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没有档案,张女士无法调入其他单位,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也没退休工资,只能依靠临时工作维持生活。
找证据,原告拿出当年一份书面材料
眼看没有结果,张女士于是将新单位告到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她认为,新单位在保管她的档案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具有过错,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档案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新单位赔偿6万元。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1997年5月5日新单位劳动人事科向徐州市手表厂劳资科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你单位职工张女士,原要求调往我单位工作事宜,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本应将该同志档案及时转往你单位,但在九四年单位重新划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该同志档案暂时未有找到,待找到后及时转往你单位。望给予谅解”。对于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新单位一次性赔偿张女士6万元。但是,新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单位一次性赔偿6万原告终于拿到赔偿款
法院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
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其价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潜在、间接的物质利益。档案的存在及其所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任何公民、法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所以二审法院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张女士拿到了6万赔偿款。
附:个人档案到底有多重要?
个人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确定身份和核定工龄、出国(境)政审、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而且,随着人事服务工作的发展,个人档案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慧择提示:个人档案是对一个人的工作阶段的总结,是一个人努力工作后的凭证。慧择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个用人单位应该把每个员工的个人档案好好的保存,以防丢失,以免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