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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于9月起开展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

更新时间:2017-08-27 22:00
  【摘要】泰安市下发通知,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可将缴费时间延迟至2016年2月底。并且泰安市还将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以进一步提高对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近日,泰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15〕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泰安市居民集中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用。

  《通知》规定,外出务工人员的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16年2月底;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16年3月31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参保时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

  2016年,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上调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上调为24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慧择提示:泰安市于9月1日起开展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将务工人员及新生儿的参保时间延长,以充分保障其就医权益。慧择网提醒广大泰安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以免影响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