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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将从11月实施公积金贷款新规

更新时间:2017-08-27 22:45
  【摘要】公积金贷款政策需不断的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人们日益变化的购房需求,提高人们对公积金使用的积极性。据悉,今年4月份,浙江省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做了部分调整,并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新政。

  认定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
  今年4月初,省、市两级的公积金中心,都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一定调整。其中,公积金额度确定方式调整如下:自2015年11月1日起,个人贷款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月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度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目前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按15倍确定。个人贷款的上限为5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的上限调整为100万。
  而现行的政策是,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15万元;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50万元。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省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媒体人,到底是采用现行政策,还是新政策,是根据银行受理贷款的时间来确定。如果受理时间在11月以前,则一切按照现行政策来执行,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的时间无关。
  也就是说,想要通过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如果先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去付首付的话,后面能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就会少很多。
  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是在11月之后买房的话,现在一定不能去提前取出公积金余额。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在办理完贷款手续、支付完首付后,再凭购房合同和相关手续取出公积金余额。
  省公积金工作人员提醒,如果采用上述方法的话,需要保证开始还贷一个月时不间断缴纳公积金,且余额在还贷一个月后方可提取。

  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
  近日,省直公积金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手续,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政策和业务流程等进行调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业务流程的通知》称,“购房者本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提取各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购房消费和偿还住房贷款”,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还贷)实际支出总额。”
  按照以前的规定,虽然本人购房也可以使用父母或者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但是要求本人也必须缴纳公积金。而经过此次调整,即便本人没有缴纳公积金的记录,依然可以提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这对公积金的使用者来说,也是一个福利,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公积金的灵活性。
  另外,本次调整还将进一步简化个人提取公积金流程。《通知》称,以后将取消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盖章,只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即可。但有两种情形仍需单位盖章:一是单位专管员办理公积金批量提取业务;二是个人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
  《通知》中提到的内容,自发文之日(即8月12日)开始执行。

  慧择提示:公积金贷款新规对公积金额度进行了重新的规定,并进一步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其中子女可提取父母的公积金最为典型。此外,有关人士表示,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是否采取新规,需要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