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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乐行境外个人旅行不便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04:48

  凯尔乐行境外个人旅行不便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凯尔乐行境外个人旅行不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凯尔乐行境外旅行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与主险合同同时订立。

  第二条 旅行行程延误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已购买有效客票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定期班机、轮船及陆上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或超额订位导致原安排的赴境外旅行行程延误超过四个小时以上,且于预定搭乘时间四小时内无其他同类交通工具可供其搭乘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障不包括由承运人或其签约服务公司的员工和机场的员工罢工所导致的延误。

  (二)保险金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中每四个小时延误(每超过4个小时但不足4个小时部分不计)按照保险单所载本条赔偿金额进行赔偿,每次旅行最大赔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每次旅行最大赔付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原订房、订位确认证明文件。

  第三条 行李延误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赴境外旅行过程中,于其所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不包括原出发地或居住地)的10小时后,尚未领得其已登记通关的随行行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每一行程行李延误按照保险单所载本条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出具下列文件: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机场所签发的行李延误证明文件;

  3、 行李票。

  第四条 行李遗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赴境外旅行过程中已登记通关的随行行李遗失,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因行李遗失而所需购买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所产生的费用。如被保险人所搭乘班机抵达目的地(不包括原出发地或居住地)的24小时后尚未领得其已登记通关的随行行李,亦视为行李遗失。

  (二)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每一行程行李遗失而给付的购物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本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出具下列文件: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机场所签发的行李遗失证明文件;

  3、 行李票;

  4、 购买必需品的单据凭证正本。

  第五条 行李受损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赴境外旅行过程中已登记通关的随行行李受到完全破坏或损坏,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因行李受损而所需购买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每一行程行李受损而给付的购物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本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出具下列文件: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事故发生当时航空公司或机场所签发的行李受损证明文件;

  3、 行李票;

  4、 购买必需品的单据凭证正本。

  第六条 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在赴境外旅行过程中受损或因遗失、遭窃、被劫等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该文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上述旅行证件系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

  (二)保险金额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文件重置费用证明;

  4、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第七条 旅行中断保险

  (一)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者风险人遭遇了下列一项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旅行中断(“风险人”的定义请参照第6条) 保险人根据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1. 突发重病;

  2. 死亡,重大意外事故,怀孕,疫苗排斥;

  3. 假肢破损 (不包括假牙);

  4. 由于火灾,水管破裂,自然事件或者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比如入室偷盗抢劫)造成被保险人重大财产损失。重大财产损失指由于上述原因至少造成了100,000人民币的损失;

  5. 劫持。

  6. 风险人指:

  a) 共同预订了旅行并投保的被保险人相互之间。

  b) 被保险人的亲属,如下:

  夫妻或者类似婚姻关系的生活伴侣,子女,收养子女,继子女,抚养的子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抚养者,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夫妻对方的父母,女婿和儿媳,(夫妻)对方的兄弟姐妹。

  c) 没有随被保险人共同旅行,替被保险人照顾与之有b)项关系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亲属的人。

  d) 姑妈,姨妈,伯伯,叔叔,侄子,侄女(仅限发生死亡的情况)。

  (二)赔偿范围

  对以下费用损失类型保险人给予赔偿:

  1. 旅行提前中断和返程延误

  保险人将支付被证明是由此原因而导致的附加返程费用和由此直接导致的其它附加费用,如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和饮食)。根据原定旅行的规格来支付费用。如果和原定旅行不同,在返程时需要乘坐飞机,则只支付经济舱的费用。如果是由被保险人导致的无法预知的旅行路线改变(比如紧急降落),对由此所引起的运输公司索赔要求,不予赔付。

  2. 发生了保险责任中所列的保险事故而导致旅行中断

  对于预定且已承保的旅行,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由于旅行中断未能参加的旅行费用。总共费用以旅行提前中断产生的费用为上限。

  第八条 旅行延长保险

  (一)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或者突发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身体状况不适合飞行(需要医生证明),根据医生安排,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亲属必须继续住院治疗,无法返程,被迫在旅行地逗留。保险人赔偿因旅行中断(需要证明)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由其直接导致的相关费用,如住宿费(不包含酒水和饮食)。

  (二)保险金额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旅行延长的每日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单所载本项下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不合适飞行的医生证明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十条 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