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者醉驾伤人拒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阿娟被醉酒驾车的老张撞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协商未果,阿娟将老张及老张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老张赔偿阿娟15万多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
肇事者拒付赔偿金
2008年2月28日晚上9点多,阿娟正在过斑马线时,被醉酒驾车的老张撞伤。经鉴定,阿娟的伤残等级为9级,附加一处10级伤残。
交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老张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前,老张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万元。但保险公司以老张醉酒驾车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为被保险人转嫁责任风险,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可靠的物质救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醉酒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物质性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财物损失等。而本案中,阿娟申请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而非物质性财产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投保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老张赔偿阿娟15万多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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