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金无须被保险人中转
长达8天的国庆假期已经过去了,而新《保险法》于长假的第一天就正式实施。之前我们已经说过了很多关于新旧《保险法》的区别,也向读者介绍了新法中对 消费者有利的几个比较重要的修改。今天,笔者将继续介绍《保险法》中经过修改的一项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无须经由被保险人中转。为方便读者的理解,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前两年,北京的张先生在下班途中遭到后车的追尾,车尾被严重撞击并造成坐在副驾位上的人员头部创伤,张先生随即向交警部门和投保公司报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承担全责,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随即根据事故发生损失确定了理赔金额,包括车辆维修和人伤治疗费用。但半个多月过去了,张先生依旧没有拿到对方车主应支付的赔偿费用,多次联系对方追讨无果,甚至最后拨打的号码一直处于关机。情急之下,张先生找到承保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询问理赔事宜,但出乎张先生意外的是,保险公司早已支付了理赔金,并向张先生出示赔款支付凭证。如此一来,张先生只能自行寻找对方车主解决此事,可谓劳命伤财。
而三天前发生在福建某市的王先生则要比张先生幸运得多。同样是在公路上被追尾,同样是对方全责,同样责任方表现出非积极配合处理的态度,但是王先生却很容易就等到了理赔金。原因是王先生当时找了自己要好的朋友小陈投的保险,所以事发后,王先生第一时间通知小陈,小陈熟知新保险法的内容,帮助王先生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要了赔偿。
上述的两个例子实际上是新旧《保险法》的又一个区别。新法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无须经由被保险人中转。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的解决了类似于第一个案例中张先生索赔无门的尴尬遭遇,切实保护第三方的权益。另外再补充一点,如果您是事故的责任方,同样存在遭遇信用风险的可能。所以当您自行向第三者支付责任保险理赔金,请您一定记得要保管好支付凭证,否则,您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因无法确知您是否已支付赔款,按照新法“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的规定,则会提出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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