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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多地法院受理诉讼保全责任险

更新时间:2017-08-27 07:03

  【摘要】风险无处不在,而保险能够转移风险。据悉,为了转移法院的责任风险,近期河南多地法院受理了平安产险的诉讼保全责任险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受理是保险业中的一大创新,能够带动保险业的发展。

  很多财产纠纷中,需要通过法院打官司解决问题时,原告往往是很明确地知道对方有很多财产的,但是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由于自己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财产作保全,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对方把财产转移走,结果往往是自己赢了官司,但得不到赔偿。

  如何破解这种情况?近日发生在河南新乡封丘县的一起案例,就颇值得借鉴。据了解,新乡市封丘县的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要求法院查封陈某名下宝马车一辆,但由于黄某无力提供同等价值财产做担保,因此影响了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黄某的情况被平安产险封丘支公司了解之后,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和 原告黄某取得联系,告知平安产险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可以提供等值担保。于是,作为保全申请人的黄某,向该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向法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承诺在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保全错误,由平安产险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查,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已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其保单保函也符合担保规定,法院裁定保全被申请人财产。黄某也顺利避免了“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

  “这一险种效率快,保全措施也更高效。”对于市场上新出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那么,此类保险在诉讼保全案例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

  业内一位律师介绍说,按照传统的担保方式,财产保全在保障原告权利的同时,原告还须提供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不过,让原告(申请人)提供实质性的财产担保的做法,不仅给原告(申请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其处于司法监控之下的财产是不能流动的,也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同时,财产保全申请的“高门槛”,也直接使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这也正是导致“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障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申请错误,而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均可按照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据平安产险河南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介绍,此类保险产品不仅可以替代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还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盘活资金、降低财产保全的执行门槛;而且,与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相比,保险的费用较低,且无需反担保,还有承担申请错误的风险的作用,优势非常明显,速度也更快。一般来说,当天投保,次日即可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避免了被告的财产转移风险,可以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利益,有效化解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

  慧择提示:诉讼保全责任险既能降低保全工作风险,又能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保全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担保渠道,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河南省的诉讼保全形式的推广开辟了全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