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如今已经渗透各个行业中去,其中
互联网保险在近几年呈现出爆炸式发展。为了更好的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提了明确的细则规定。
短期行业格局难变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互联网+”这一概念,在此背景下,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子板块,其触网进程显得更加引人注目。
继一行三会推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近期保监会首度印发《暂行办法》,这也是7月18日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后第一个行业分类监管细则。
本次《暂行办法》将互联网保险业务明确定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前者包括了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子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和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例如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等。并明确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四类险种互联网保险业务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域开展: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定期
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四类产品主要覆盖了简易的、保障性较强的产品,比较适于互联网销售。而根据第三类产品的定义,车险业务暂时不在其中。不过,市场人士仍认为,这为地方展业牌照不全的小保险公司及中介公司带来了低成本扩张、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逆袭的机会。
此外,《暂行办法》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有一系列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不能直接介入保险产品的具体销售及后续流程,且要建立专用账户不得代收。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分析认为,《暂行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加强了监管,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范围和边界,力图控制互联网保险业务及产品的风险。
国内互联网保险蓄势待发
不过,虽然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对牌照的把控仍较为严格,但这并不影响互联网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合作。
业内人士指出,近期出台的监管办法更多的是明确保险产品设计的权利必须来自拥有牌照的保险公司,并且对互联网险的收入分配进行了更清晰的划定。总体而言,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不断规范,行业的盈利模式将更加透明合理,利好行业未来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从2011到2014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以年均接近200%的增幅增长到了870亿元,累计增长26倍;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也由2013年的1.7%增长至了2014年的4.2%。
而且,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至2014年,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4年全年新增了26家。
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认为,保险触网是“互联网+”下的主流趋势,传统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互联网战略的重要性,积极拥抱互联网渠道已经是保险公司未来重要的战略,也是必经之路。而监管层面也在不断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对行业发展有积极正面意义。
慧择提示: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公司一种新的销售渠道,从2011年到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相信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互联网保险将对整个保险行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