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市县同步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6 09:47
【摘要】开封市积极响应河南省政府关于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将市、县两级失业保险待遇同步上调至1160元。据了解,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调整后,开封市各行政区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平均增幅16%。
近日从开封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河南省人社厅日前决定,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从7月1日起,开封市已按照相关通知要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待遇,市、县两级标准从每月1000元同步提高到每月1160元。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平均增幅16%。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河南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显示,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开封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封市依据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开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每月1160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因开封市失业保险已实行市级统筹,为此,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失业保险金与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均调整为每月1160元。
慧择提示:开封市上调各级行政区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将市、县两级的待遇水平同步上调至同一水平,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城乡发展的公平性。开封市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也有利于提供参保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