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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更新时间:2017-08-28 07:40
  【摘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的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以减轻工伤劳动者家庭的经济负担。近日,河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供工伤保险金补助标准,为工伤劳动者提高更好的补助。

  近日,从河北人社厅了解到,唐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0元、240元、220元、20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不低于180元、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区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部分不能自理的等三类,分别按照唐山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987.33元)的50%、40%、30%确定。

  慧择提示:河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工伤劳动者日常生活水平,帮助因工伤而失去劳动者收入的家庭减轻经济负担。此举有利于向社会宣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