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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生活津贴相关情况

更新时间:2017-08-27 12:32
  【摘要】生育生活津贴是在职妇女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生育生活津贴与生育津贴不一样,生育津贴主要是产假和医疗服务,生育生活津贴侧重于基本生活保障。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满足特殊条件的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慧择提示:每一位能够享受到生育生活津贴的妇女,应该都要了解生育生活津贴的基本情况。只有自己了解情况,才会有主动权,也不会出现生育生活津贴没有完全享受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