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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下发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8-06 11:33
  【摘要】淮安市近日下发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通知,要求公务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并对参保范围、工伤认定等5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近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此意味着从今年6月1日起,淮安市公务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全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合将合并管理,统筹使用。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对参保范围、工伤认定、伤残补助和伤残津贴等5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主要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县、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慧择提示:淮安市要求全市各机关单位均要参加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切实保障了广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职工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