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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7-08-25 02:28

  【摘要】据笔者了解,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重新作出了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此次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伤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7月15日,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84元伤残津贴。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2元。

  据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员介绍,截至2014年底,全区共有22576人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此次新疆自治区社会保障厅不仅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而且还把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上调,不仅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还体现了社会的互助共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