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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6 12:31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工作,扬州市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规定,新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这有利于提高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拆除及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应参保。参保对象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二是细化参保方式。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三是确定缴费标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定为经备案合同总造价的2‰。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人社部门根据企业人工成本、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适时适当调整。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建设项目所需的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是强化制度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项目、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还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障期限、工作流程、待遇计发等做出规定。

  慧择提示: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新规定,主要从参保范围、参保方式、缴费标准以及制度保障四个方面进行了天进行了调整。新规定的出现,有利于推动扬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