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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更新时间:2015-07-28 10:10
  【摘要】近期,我国为了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对医保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改革。医疗改革的推行,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政策改变之后,也带动着其他政策的改变。随着医改的推行,南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也进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医疗保险的发展。

  去年12月29日零时起,南平市在全市33家公立医院全面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同时对就诊项目、护理项目、治疗项目等2353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突出了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作用,削弱了药品费用在医疗总费用中的影响。

  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之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也随之变动。近日,媒体人从南平市医保中心了解到,随着医改的推行,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已经进行调整,主要调整了七项内容。

  一是住院床位费实行限额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普通床位费b类4人间标准限额支付,其中省级医院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30元/床日;二是门诊诊查费实行限额支付。普通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或自付。门诊特殊病种诊查费医保支付限额调整为12元/人次;三是住院护理费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四是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诊疗项目原则上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省级医院价格的90%作为我市的支付限价。其中血液透析治疗基本服务包内的项目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血透监测费用)暂不作90%的限价;五是对部分放疗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作适当下调,统一调整为20%;六是确定新增172项诊疗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七是异地安置或转外就医人员在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参保人员在福建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限额标准报销。

  慧择提示:南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调整,主要调整了七项内容。此次的调整,有利于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促使人们得到较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