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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将统一调整伤残津贴

更新时间:2015-07-13 09:41

  【摘要】在工作中,员工有时会出现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当这一情况发生后,企业要对此进行赔偿。为了把风险转移,企业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当员工发生工伤后,有社保部门给予赔偿。据悉,惠州市将把工伤伤残津贴进行统一调整,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据了解,除了每人每月128元的定额普遍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5%的定比调整。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工伤保险基金需要负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该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关于伤残津贴和养老保险的关系,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关于伤残津贴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今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则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发放。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今年5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慧择提示:惠州市对工伤伤残津贴进行统一调整,使发生工伤的员工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避免出现医疗费用过多,报销太少,出现由富返贫和没钱医治的现象。同时,避免出现员工放弃治疗,出现死亡的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