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监会近日下发《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税收健康险产品设计思路,并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税优健康险亮点:万能险形式+带病投保
可能采用万能险账户形式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税优健康险产品设计思路,即“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
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就具体的“中端医疗保险”保费细节,《征求意见稿》规定,“该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健康管理费用支出视同理赔支出,而中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低于这项指标,则差额部分平均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此外,《征求意见稿》里规定:“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这一部分同样值得关注。
整体来看,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税优健康险产品的设计还是比较复杂。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 “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这样的的产品责任还是比较合理的,一方面,该设计不会对现有的健康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对医疗费用的补偿,真正满足老百姓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带病投保” 更具社会公共属性
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未来设计的税优健康险将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目前,商业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通常会对带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续保,或者对既有疾病部分做出除外责任、加费等处理。而为了鼓励保障型业务的发展,《征求意见稿》突破了民商法的缔约自由原则,更像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保险。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阎建军认为,强制承保可能会带来逆向选择,比如一个健康险公司经营非常好,带病投保人都愿意来,赔付率上升可能导致亏损;反而经营不好或者服务不好的公司,带病投保人不愿意来投保,赔付率可能低并且利润高。部分保险公司经营中可能会想办法规避或者推诿高风险人群,打擦边球。希望在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时,增加配套措施,解决强制承保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
此外我们看到,《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虽然可投保人群范围很宽泛,只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都可以比较方便地操作投保事宜享受保费税前列支优待,但对于大量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失业者购买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时,如何落实税收优惠,仍然是个问题。
慧择提示:保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极大程度的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采用
万能保险形式和允许“带病投保”和续保,也缓解了因病而不能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的经济压力。但《征求意见稿》对如何落实税收优惠的问题还需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