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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和投资保险

更新时间:2010-04-26 11:04
        集装箱保险[Container Insurance)  以集装箱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集装箱(定期)保险,承保险别分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附加险有战争险。全损险只有在集装箱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时,才予赔偿。一切险对任何原因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均予负责赔偿。对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不论全损险或一切险亦均予负责。一切险承保集装箱机器部分的损失,以下列事故造成为限:(1)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2)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3)外来的火灾、爆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集装箱(定期)保险,除外责任为:(1)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于其内在缺陷或工人罢工或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2)正常的磨损和修理费用。(3)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4)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在集装箱保险业务中,每个集装箱为一个单独的保险单位,必须唛头标记清楚,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投资保险[Investment Insurance]  又称“政治风险保险”[Political Risks]。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为投资者开办的一种险别。中国的投资保险业务开办于1979年,是为外国或港澳台的投资者在我国内地进行投资提供保险的保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投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1)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投资,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合同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2)除外责任。(3)赔款处理。(4)补偿及追偿款项处理。(5)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