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间出口一批海产品。9月22日接到国外开来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运条款中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Toronto ,Canada. Transshipment are permitted” ,对提单条款规定:“Full set of clean ‘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 ,notifying buyers”。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按时备妥货物,并进行租船订舱。但据船运公司称:在目前有效船期中只有至蒙特利尔港(Montreal)的船只。经承托双方研究,最后承运人同意接受货到蒙特利尔港后,由承运人负责继续以火车运至多伦多港交货,并同意出具从中国港口至多伦多港全程的提单。
食品进出口公司按时装运,于10月15日办理交单后,却于10月29日接到开证行电称: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你第XXXX号单据经我审核发现不符点:
1.你方提交的重量单(Weight list)上既没有单据的信头名称,又没有出单人的签章,无法证实单据由何人出具。
2.你提交提单栏目中‘Port of discharge ’ 栏为‘Montreal’;‘Final destination ’栏为‘Toronto,Canada ’。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暂代保管,请示如何处理。”
食品进出口公司接开证行上述电后,经查原留底单据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认为:
关于重量单出单人问题,原信用证仅规定重量单一式两份,并没有其它任何要求。对于提单问题,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至加拿大多伦多,我提单也表示了最终目的地为加拿大多伦多,而且信用证也允许中途转运。所以开证行提出的所谓不符点,根本不存在,即于31日向开证行发电提出:
“你29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点事,我们认为:
1.关于我提交重量单出单人和签章问题,因你信用证仅规定:‘重量单一式两份’,并没有其它进一步的要求。根据UCP500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他们的措辞或数据内容。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的数据内容能与提交的其它所规定的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这样的单据。’现我提交的重量单的内容并未与所提交其它单据内容有矛盾,而你信用证又没有对该单据的出单人和其它项目作任何要求和规定,所以我所提供的重量单一式两份已经满足了你信用证的要求,更不存在有单据不符的情况。
2.关于提单目的港问题,你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装运至加拿大多伦多。我提单也表示了从中国上海港至加拿大多伦多,只不过中途在蒙特利尔港转运,但你信用证也规定允许转运,所以我们认为我提单不存在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应立即付款。”
食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电文后,满有信心地等待开证行的付款消息。但于11月3日又接到开证行复电:
“你31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提交的提单存在不符点事,我们认为:我信用证对提单规定‘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又对目的港规定‘从中国港装运至加拿大多伦多’。即该批货必须以海运从中国港装运至加拿大多伦多港。你方提单海运是从中国港至蒙特利尔港,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规定。我行并经与申请人商洽,均无法接受。单据仍在行保存,速告处理意见。”
【案例分析】
(1)根据UCP500第23条的规定,港至港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而且注明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在缮制这种提单时,不管转运或不转运,海运提单上的“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必须是信用证所规定的目的港名称,提单上不得在“final destination”栏表示信用证规定的海运目的港名称。这是从本案中得到的教训。
(2)食品进出口公司引用UCP500第21条规定,说明其提交的重量单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这种引用是恰当和有力的。本案例的信用证对重量单只规定一式两份,对于该单据的出单人、内容和项目并没有任何规定,食品进出口公司提交的重量单的内容又没有与其他单据矛盾,所以,即使该重量单不表明其出单人、没有签章,开证行也无权提出异议,而是应该接受该重量单。这是开证行理解UCP500的不足之处。也正因为这样,开证行在11月3日第二次电文中仅对提单上存在的问题坚持意见,而对重量单所谓的不符点自知理亏,就避而不谈。
至于卸货港问题,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至多伦多,既然又允许转运,所以在租船订舱时接受了船方在蒙特利尔卸货,再在蒙特利尔以铁路转运至多伦多。因此承运人出具提单时在“Port of loading”栏表示:“Shanghai”;在“Port of discharge”栏表示:“Montreal”;在“Final destination”栏表示:“Toronto”,这种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呢?信用证规定提交“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ocean Bill of Lading……”,既然要求海运提单,并非联运提单,而卸货港又规定为“Toronto”,这样的条款应理解为海运至多伦多港。虽然信用证允许转运,也不能在海运中途再改换其他运输方式转运至多伦多,而是要以海运方式转运。也就是说,如果要转运,可允许从中国港海运至蒙特利尔港,再以海运方式从蒙特利尔港转运至多伦多港,这样才能算符合本案例的信用证要求。如果是这样,则提单上的“卸货港”应表示为“多伦多”,另加批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Montreal”,这样则符合信用证要求。本案例的结果是:食品进出口公司经征询有关专家意见,最终承认提单的卸货港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只好与买方商洽,最后以降价处理的办法而告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