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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更新时间:2017-08-25 20:47
       (一)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时,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等事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货物CIF发票金额加一成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价格×(1+加成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不同投保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陪付率,并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

  (二)进口货物保险实务

  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须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就算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我国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一般不再加成。如果按照CFR或FOB价格成交,则按照预约保险合同适用的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